1.交通事故中的车辆、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维修鉴定后,委托价格机构鉴定损失价格。鉴定车辆价格损失时,有关各方都应在场。对于涉及保险的车辆、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不到场处理)。
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7天。
3.当事人对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质损失价格鉴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车辆被撞维修后,大都会产生折旧损失。但折旧损失的大小与购买年限、使用状况、车辆本身的价值、车辆的损坏程度等因素直接相关。因此,可以认为车辆折旧的损失是刚刚登场的全新车辆,购买不足3年的车辆,或成新率超过80%,以及损坏严重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