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汇总
我国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从“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到“二手车鉴定评估”再到“机动车鉴定评估”发展变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998年3月,国内贸易部发《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2002年11月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国家实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制度

2003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明确国家设置: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矿业权评估师、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等六类资产评估专业资格。

2004年8月16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

2006年劳社部发2006第33号文《第十五批国家职业标准》公布,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更名为“二手车鉴定评估师”。

2016年7月2日《资产评估法》颁布,12月1日实施,明确了机动车鉴定评估是我国资产评估的六大类别之一,机动车鉴定评估由商务部门主管。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取消了包括“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在内的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商务部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此三条是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现称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机构和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新颁布的《资产评估法》有冲突。

2018年2月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废止了原《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9年4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等职业信息的通知》原“鉴定估价师(4-05-05-02)”下设的工种“二手车鉴定评估师”更改为:“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平台专业类别中的“二手车评估”更改为“机动车鉴定评估(下设两个子目录机动车技术鉴定和机动车评估)”。

2021年12月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颁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