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那些事之产品质量鉴定

1.您知道什么是产品质量鉴定吗?    

  产品质量鉴定是指鉴定组织单位组织鉴定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争议产品的质量专门性问题进行调查、分析、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参考《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的)

2.产品质量鉴定机构需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吗?   

 不需要,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产品质量鉴定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管理的鉴定类别。

3.当事人申请产品质量鉴定一定会准许吗?

     不一定,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21条,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对查明待证事实有意义才能被准许。    而产品质量鉴定能否被准许还是要结合《民法典》第620条至第6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解释》第14条、第16条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同时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完成初步的举证义务,比如申请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申请人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应该说明发现了产品存在哪些问题或者现象,致使产品无法使用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当事人主动申请产品质量鉴定有时限要求吗?   

   依据《民诉法解释》12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会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此时,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申请鉴定。

5.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的,法院是否准许?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399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但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依法申请鉴定,原审法院应当准许而未予准许,且未经鉴定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说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的规定审查处理。

6.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但法院又认为需要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法院依职权启动鉴定仅限于涉及《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的情形。如非该条规定情形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鉴定,而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处理。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申请鉴定而不申请鉴定,就须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8.法院对哪些情形不予委托鉴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第2条规定: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7.如何选择产品质量鉴定机构      

   依据《民事诉讼法79条,首先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协商成的人民法院指定,但目前指定通常是人民法院摇号选择鉴定机构。目前产品质量鉴定行业机构良莠不齐,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

8.如何判断产品质量鉴定(专家)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应严格审查鉴定人工作经历是否与被鉴定产品具有关联性。从近期鉴定意见不采信,鉴定费用退回的案例看,大多数是鉴定人根本没从事过被鉴定的产品工作经历,甚至还闹出了笑话。

9.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鉴定人)一定是本机构的吗?    

依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均是组织专家鉴定,鉴定专家可以是本单位的,也可以是外单位的。

10.鉴定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

11.鉴定所需资料由另一方持有,而另一方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鉴定,该责任由谁承担?    

  依据《证据规定》第95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所以,因控制鉴定材料的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鉴定材料导致鉴定不能,该不利结果应由控制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12.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是否证明具有鉴定资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目前由各省协会统一推荐登记,虽然有的机构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备案登记,但由于没有协会发的推荐证书,因此并不能证明该机构有鉴定资质。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项、第四项,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应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13.产品质量鉴定是否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目前国家没有颁布统一的产品质量鉴定收费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产品质量鉴定费用以当事人与鉴定机构协商为主,同时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鉴定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

14.对产品质量鉴定鉴定人(专家)有什么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产品质量鉴定属于跨学科、疑难复杂案件,对鉴定专家要求较高。鉴定人(专家)应具有高级工程职称,并具有被鉴定产品的工作经历和专门知识。

15.现场勘验至少需要几名鉴定专家到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而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询证活动,因此至少应有两名鉴定人(专家)参与勘验,这也符合两人为公,一人为私的常识。

17.产品质量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第509条至511条、第615条,产品质量鉴定依据为:合同、使用说明书、名牌指示、技术协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

17.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能否委托专业实验室检测采集数据?    

可以。参考《知识产权证据规定》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可以将鉴定所涉部分检测事项委托专业实验室进行检测,但须事先告知当事人和人民法院。

18.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书后,能否直接申请鉴定人(专家)出庭?   

 不能,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19.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主要指什么情形?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有问题等均属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20.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依据《证据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新规第40条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等方法解决。

21.鉴定人(专家)出庭费有标准吗?     

有,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鉴定人(专家)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每年都会发生变化,有所不同,2023年是436.89/天。

22.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23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能就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或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属于辅助诉讼角色。因此该类证据是当事人陈述证据,非证人证言。

23.可以用口头申请的方式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吗?   

 不可以。依据《民诉法》第82条,申请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口头申请并不发生申请的效果,未提交申请书的,视为未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在法院询问、开庭审理过程中以口头方式当场提出的,其申请时间应当以其提交申请书时确定。由于当事人的申请行为可以视为举证行为,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间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则产生逾期举证的后果。

24.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是什么?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122条、第123条,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庭审中仅能对鉴定意见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除此之外,不得参与其他庭审活动。

25.法院准许重新鉴定后,当事人如何要求原鉴定机构退费?     

依据《证据规定》第40条、第81条第二款,鉴定意见不被采信,鉴定费用应当退还给当事人,鉴定机构不予退回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6.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证据吗?     

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只能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只有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才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证据。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意见,但该意见仅是一般书证。

27.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更不易被采纳,是否意味着以后均需在诉讼中再申请鉴定,如何确定起诉金额?    

 在诉讼程序中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为通过前述方式作出的鉴定意见才是民诉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种类之一的鉴定意见,对方也不容易反驳。当然,每一个案件均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在诉讼程序前单方鉴定。如果考虑进入诉讼程序再行鉴定,起诉时可预估诉请金额,待鉴定意见明确之后再相应变更诉讼请求金额。

28.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过程中所作的鉴定报告(安监局、市场监督局等)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非法院委托的鉴定都不属于鉴定意见证据。这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还是作为书证,如属于具有公共信用的公共管理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基于权限所制作的文书则是公文书,该公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即为公文书证。